首 页
医院概况
新闻中心
院务公开
专科介绍
名医荟萃
导医服务
科研教学
护理园地
省立论坛
青年文明号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医保门诊处方规定
[发布时间] 2006-6-1 [浏览次数]
医生对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时,应注意以下原则: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对于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4天的用量,但医生必须注明理由;门诊每次带药不超过7种(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
门诊普通病种诊疗费用,不可做为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在我院行结核病规范治疗者,不可做为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应建议患者到专科医院治疗。
医保中心规定三甲医院必须将参保人员门诊日均费用控制在170元之内,超过的部分将给予扣罚。
【
打印
】【
关闭
】
Copyright 2006(C)
福建省立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34号 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557768
所有与福建省立医院有关的资料,必须与福建省立医院签定书面协议方能下载,
否则不得在网上和其他刊物上转载,福建省立医院有追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