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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费用采取定额管理结算办法
[发布时间] 2006-6-1 [浏览次数]
医保中心规定医保费用采取“定额结算、超支共担” 的定额管理结算办法。
1、住院普通病种次均住院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向省属综合三甲医院支付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定额标准)为5000元, 含个人支付部分部,其总费用约7000元(市属为445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约6000元);住院单病种定额标准为160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其总费用约19000元(市属医保为140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约17500元)。高出定额标准部分,医院支付30%。
2、参保人员门诊日人均医疗费定额不超过170元,超过该平均费用,将被医保中心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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