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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市属公务员医疗补助新办法
[发布时间] 2006-6-7 [浏览次数]
1、在职、退休的正处级和任职十年以上(含任职十年)的副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普通门诊的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部分补助80%。
2、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参保人员就诊,年度内个人帐户支付不足后,个人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元者,医保中心启动公务员补助,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助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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