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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重新调整省级参保个人支付比例
[发布时间] 2007-01-11    [浏览次数]
     根据闽劳社文[2006]434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简化福建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比例的通知》的规定,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保费用,省级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
参保人员
三级甲等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
15%
15%
退休人员
10%
8%
在职公务员
6%
12%
退休公务员
4%
7%
     调整简化后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方法,比原来的分段计算个人负担比例的方法简便。
     以上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取消原支付比例的分段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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