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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07-05-16    [浏览次数]

一. 疾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 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详实地填写并签名。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 疾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疾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疾病证明。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
四. 门(急)诊疾病证明书须加盖我院门(急)诊办公室公章,出院疾病证明书须加盖所住病区科室公章后方生效,未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五. 门(急)诊办公室和各临床科室应加强对疾病证明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疾病证明书上加盖公章,空白疾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六. 病假证明应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七. 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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