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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后医保部分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 2007-06-25    [浏览次数]
 
一、福州市医保提高一次性材料的医保支付标准,符合《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标准规定的一次性材料收费原则,单价在20000元以下的材料按35%自付,单价20000元以上的,超出的部分由个人自付;未列入的收费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此之前市医保的规定为单价在3000元以下的材料按35%自付,单价3000元以上的,超出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该项政策调整后,在一次性材料支付方面的规定与省医保的政策相同。
二、市属参保人员医疗费达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商保)者,其费用可在医院直接刷医保卡结算。今年4月份已实现省属参保人员商保费用在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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