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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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不含专科) |
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
二乙、一级 |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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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
1000元 |
500元 |
4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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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
600元 |
300元 |
200元 |
100元 |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者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二、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同。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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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不含专科) |
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
二乙、一级 |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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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
40% |
50% |
6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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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
40% |
50% |
60% |
70% |
四、门诊大病中的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例如在三甲医院内,超过起付标准者医保支付40%*60%=24%。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0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解决。